在銀行的經營上,銀行必須站在善良管理人的立場,為社會大眾信託在銀行的存款負起責任。關於銀行經營管理的這些事項,非常的錯綜複雜。例如在銀行法中,就有很多相關的規定,來維護金融秩序及安全。在實務的運作上,銀行在審核每一筆貸款的時候,借款用途都是很重要的依據。只有知道正確的借款用途時,我們才能據以做出最正確的貸款評估。而貸款能不能收回,能不能賺取利潤,也有賴於此。對於銀行來說,攸關經營的績效以外,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關鍵。
在借款用途方面,銀行發行信用卡若要適用大數法則,則其發行信用卡的目標,應該鎖定在使用信用卡於一般的消費行為上,例如刷卡購買商品,唱KTV,出國旅遊等等,而將其他投資、理財、周轉的目的刷卡除外。也就是說,把信用卡的額度當做在銀行借錢的貸款,那它的貸款目的是讓貸款的人購買商品使用或消費。而不是去把錢投資在其他地方,或是當做生意上周轉,或是去還其他的借款等等。信用卡額度的使用,若是能做這樣的控管及審核,那麼銀行的風險管理才能更安全。
基於上述的前提之下,關於信用卡的消費行為,以及現今的信用卡問題,我歸納下列幾項自己的看法:
1. 一般消費的刷卡行為失去控制的補救。
在信用卡浮濫的現在市場,那麼多的商品無所不用其極的誘惑消費者購買。消費者很容易在一時衝動,失去理智的狀況下刷卡購買商品。在世界各國的消費交易,對消費者都有七天或更久的保障期限,在此一期間內,只要商品有任何瑕疵,或是你有任何的理由,商品就可以原封不動退還給賣方。
法律是在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,公平正義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的協調,個人及社會的衝突得到正確的處理。一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指標,也是和諧社會的關鍵。在這樣信用卡的危機中,我們的消費者保護法,對於正常的消費刷卡行為,有一定保護的作用。讓不當出售商品的商家,收回其獲利及商品。此外,收刷卡收手續費的機構,及在中間營運的國際組織Visa,Master等,也該有連帶回吐獲利,也不是完全推給信用卡的使用者,或銀行來概括承受所有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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